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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知产】当家纺经营者遇上“钓鱼取证”,怎么判?

作者:张婧萱  发布时间:2024-06-20 13:48:12 打印 字号: | |


引言

引言

家纺产品上的美术图案能够赋予产品独特的生命力,特别是直播经济盛行的当下,短期内数千万级别的交易额,往往都可归因于某个美术图案的突然爆火。而某些曾经的爆款花型,即便耗尽了生命周期,但由于过往的辉煌,在家纺市场上仍能留下独特印记。经营者报出花型名号,就知道具体指向哪个图案,因此也有人嗅到了商机,受让过时的花型著作权后,找到某些家纺经营者下单定作,并作为侵权证据,主张侵权赔偿。如此维权,能获得法院支持吗?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受让取得美术作品《睡美人》的著作权,但并未将该作品实际应用到家纺产品中。2023年4月某日,原告取证人员以普通客户的名义添加被告微信并主动询问被告:有没有睡美人?被告微信发送了部分美术图案并回复该“客户”:看下类似的吧,睡美人太老了,你想要可以做,新的。取证人员问“有货吗”,被告回复“订啊”,随后双方就订货的数量、价格等进行沟通。但由于取证人未主动下单,被告为了揽生意,过了几天主动联系该“客户”:把图片发来看一下。但“客户”仍不为所动。次日,被告发送给了一张产品图片并询问:你看下,可不可以。原告委托的取证人员随即回复:可以,你做吧。后双方确定了定作数量、价格、发货等事宜。原告在收到被告生产的产品后,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被套上复制了原告《睡美人》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万元。被告则认为原告属于“钓鱼取证”,其受原告委托加工产品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

通州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故如果权利人仅基于取证行为形成的证据作为其维权证据,该证据将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侵权证据。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其取证前就存在复制、发行印有《睡美人》图案的家纺产品,且根据聊天记录,被告系取得原告委托的取证人员同意后才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该取证人员和被告之间,实质上产生了委托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而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取证很难回避“钓鱼”这个非法律概念。这也是由于侵权人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持续性所导致,如果要求权利人必须追根溯源寻找侵权源头,权利人必将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甚至因侵权源头查找不明而最终无法实现维权目的。故权利人最有效的取证方式就是以普通消费者、客户、潜在交易者身份与侵权人进行交易,固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客观证据。对于这种通过“钓鱼”式取证的证据,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解读: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虚构或隐瞒真实身份、取证目的等方法向潜在的侵权人发生交易所形成的证据,并不必然因“钓鱼”式取证而被排除。如果该取证行为仅是权利人提供的一次普通交易机会,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被诉侵权人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相反,如果取证行为属于从无到有诱导潜在的侵权人按照取证人员的某种指示,在侵权人本无侵权意图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则属于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的“仅基于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关证据则应予以排除。

本案中,被诉侵权的事实完全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发生,原告委托的取证人员诱导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睡美人》美术作品曾经在2020年左右在南通家纺市场爆火了一段时间,如今已属于过气花型,但仍被家纺经营者熟悉。被告也明确告知客户,《睡美人》花型太老,如果要可以定作,可见被告在取证之前并无库存,也就是在取证之前未实施侵权行为。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对原告因取证行为取得的侵权证据予以排除。

法官寄语

家纺产业系南通地区老牌特色产业,近年来,经过多方努力,已让家纺市场从业人员逐步树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在家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若权利人以维权为名,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后起诉索赔的,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应被鼓励和支持,这种逐利式维权如果大行其道,会破坏整个家纺市场的有序发展,扰乱家纺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基本交易信任。例如,《睡美人》作为2020年左右畅销花型,近年来基本无人问津,但经营者会基于逐利本能的驱动,陷入“钓鱼”定作的陷阱,最终累于诉讼。本案通过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依规维权,同时也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能用在家纺市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刀刃”上,既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维护家纺市场的活力。

 

责任编辑: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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