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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识禁品,文明细致保安全
作者:法警大队 洪雨婷  发布时间:2024-09-04 18:18:27 打印 字号: | |

 9月3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安检处,安检岗带班法警正有序对进入诉讼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一名当事人的物品通过安检仪器时,发现其随身携带材料中夹带不明袋装物品,经开包检查发现是一袋农药。

带班法警第一时间进行人、物分离,并要求其退后,保持警戒和观察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二次人工安检。

经询问,该当事人是来参加庭审,农药是其从事农业生产时用于除虫的,一直放在包中忘记取出。带班法警对该当事人进行劝导教育,并说明人民法院相关制度规定后,将农药予以没收并开具清单,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给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承办法官。

安全检查工作是保障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安检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下一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将“安全无小事”的安全意识牢固在心,始终坚持安全至上、严格执法、文明执勤、规范操作的原则,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安检小贴士

一、哪些人员不能进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 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 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 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 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 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二、哪些物品不能进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 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 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 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 标语、条幅、传单;

(六) 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三、对物品检查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物品检查:

(一) 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

(二) 开箱(包)检查时,受检人员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的归属;

(三) 对有疑点的箱(包),应当在排除疑点后,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查;

(四) 对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人员应当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并视情带离安全检查区域进一步处置;

(五) 对性质不明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

(六) 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四、不配合安检会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 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 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 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 抢夺警用装备;

(四) 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 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 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责任编辑: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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