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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法“典”语】达成赡养协议后不幸患癌,儿子拒绝增付生活费,老人该何去何从?
作者:民庭 张圣鹏  发布时间:2024-12-06 17:06:31 打印 字号: | |

 达成赡养协议后,老人不幸患上癌症,要求增加生活费,却遭到两位儿子拒绝,老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就该问题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年近八旬,因赡养问题与两儿子矛盾由来已久。严某曾在2016年就赡养问题诉至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之下,严某与两儿子达成赡养协议,约定每人每年各支付严某生活费4000元。2021年严某确诊淋巴瘤,因患病后体弱,需日常护理,且八年来物价上涨,严某据此向通州湾示范区法院起诉,要求增加生活费至每年每人给付7200元,医疗费、护理义务各半承担。大儿子收到传票后认为自己已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支付了生活费、医疗费,又被起诉表示不理解。小儿子收到法院传票后更是委屈,称自己也明白孝顺父母乃天经地义,但其因犯罪刚刚出狱,收入有限,迫于经济压力,实在是无力提高赡养标准。


法院审理

考虑到该案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意义,加上原告严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普法效果,承办法官於婷婷决定将法庭搬到原告所在的村委会,针对此案公开开展巡回审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及时疏导当事人情绪,从法律、道德、伦理的角度围绕争议焦点多次释明法理,耐心开导双方当事人,并告知诉讼风险。经过充分沟通协商,两儿子虽然就赡养方案仍存在差距,但对各自的赡养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为本案后续依法公正判决、服判息诉奠定了基础。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一审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严某已年近八旬,虽先前与两儿子达成过赡养协议,但后又患上癌症,所以严某要求增加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生活费的数额,结合本案中严某的患病情况、需求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法院判决两儿子每年给付严某生活费7200元;关于护理问题,鉴于两儿子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承担护理义务,法院判决两儿子按长幼顺序以十五日一轮对严某进行护理,若严某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的护理为三日一轮,若两儿子不尽护理义务,则须按标准给付严某护理费。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体现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敬老孝亲的精神。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单元,家庭美满对于实现个人幸福、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父母子女的抚养赡养,不仅仅是家族传承,更是情感的传递、民族精神的接力。家和睦,才有社会的安定和谐。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上述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龚婷婷、霍科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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