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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知产53】“假网红”餐厅的结局
作者:刑庭(知产庭)刘雨青  发布时间:2024-12-06 17:21:28 打印 字号: | |



引言

“网红经济”为餐饮商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商业机遇。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不法商家开始铤而走险,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快速获取客源和利润。他们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将其作为店铺中的装潢元素、商品名称或宣传口号,以此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近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假网红”就因此付出了代价。


(图片由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8日,原告江苏H公司经核准注册了“东亭记”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3类:饭店;餐厅等。H公司充分利用这一商标资源,将其巧妙地融入到了自家鱼汤面餐馆的装潢设计中,不仅提升了餐馆的品牌形象,还开设了六家分店,深受当地消费者的青睐与好评。

被告D商户于2023年4月11日成立,后于2023年8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同样以鱼汤面为招牌菜品。D商户未经H公司授权,擅自在店招等多处店铺装潢中使用“东亭记”字样的标识,企图利用“东亭记”商标的影响力来吸引顾客。不仅如此,D商户还利用抖音这一社交媒体平台,对店铺进行了广泛的公开宣传,进一步扩大了其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


法院审理


2023年11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D商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元。然而,此事并未就此了结,作为商标权益受损方的H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D商户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后,D商户赔偿了H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面馆也已停止营业。


法官说法


问:一碗鱼汤面哪来的商标侵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D商户未经原告H公司的授权,在店铺的墙壁、门牌、菜单等装潢布置中使用原告的“东亭记”商标,相关公众无法进行区分,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原告门店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问:含有注册商标的店铺装潢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商品的包装、装潢通常由商标、商品名称、装饰性图案及颜色等多种要素组合而成,这些元素共同构成了商品及服务的视觉形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商品装潢需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

因此,当注册商标被用作装潢的一部分时,它必须与其他装潢元素相互协调,共同展现出整体的显著性,同时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才能被视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进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换言之,仅仅因为注册商标被用作装潢元素,并不意味着该装潢整体就自然具备了显著性,从而自动获得反法的保护。但将他人商标用于装潢,也属于对商标的使用,仍构成商标侵权。

问:受到行政处罚后还要进行民事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处理办法,具体涵盖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据此,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进行了查处或实施了处罚措施之后,权利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赔偿,以补偿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法官提醒


在竞争激烈的餐饮行业中,商标及装潢作为品牌形象的核心,对于店铺盈利和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餐饮企业不仅要积极注册并妥善管理自己的商标和装潢设计,塑造其独特性和知名度,以在市场中树立鲜明的品牌形象。同时在店面装修、广告宣传等方面,也要避免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标识和图案,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责任编辑:龚婷婷、霍科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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